消防监督管理局是深圳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防火监督管理和建筑审核工作的职能部门。局内设3个处:综合处(正处级)、防火处(正处级)、建审处(正处级),总共设6个职能科室(正科级),总编制数为72人。
1980年,深圳市在原宝安县湖贝现役消防中队的基础上成立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科。1982年,消防科升格为消防处(八处)。1984年,深圳市率先在国内实行了消防职业化改革,建立了中国内地第一支公务员编制职业化消防队伍。此后,随着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渐发展壮大,2002年升格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支队),为市公安局副局级直属机构。2008年6月,公安消防局对宝安、龙岗消防队伍实现垂直管理。2009年4月,市委市政府调整消防管理体制,对全市公安和现役消防队伍实行职能调整、机构分设,市公安局消防局从原来承担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转变为主要承担全市消防监督检查职能。2010年9月,根据市编委《批复》,设立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支队),按副局级建制。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内设综合处、防火处、建审处(均为正处级)。2011年1月,深圳市公安消防机构实行局、分局大队、派出所三级管理体制,市公安局消防局改称为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支队),副局级建制,原消防局下设各区消防大队归各区公安分局垂直管理,各行政区分局及光明、坪山、大鹏和龙华分局设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公安分局在治安机动大队加挂“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牌子,派出所具体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任务。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参与编制消防规划,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工作。
(二)组织全市性和重点消防监督检查,查处重大消防违法行为。
(三)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备案;按照管理权限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公布全市重大火灾隐患。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和装饰装修材料依法进行监督。
(七)组织全市性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八)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规划全市消防监督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组织或者参与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职责。
消防监督管理局内设综合处、防火处、建审处三个正处级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本局的政工、文秘、后勤、法制、监察等工作。
(二)防火处。按照管理权限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或者参与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负责组织实施火灾预防,按规定开展火灾调查、火灾统计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内设防火科、火灾调查科、宣传培训科3个正科级机构。
(1)防火科。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制定工作对策,督促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档案、组织或者参与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备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档案和重点单位的防火管理档案。
(2)火灾调查科。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分清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提出火灾事故处理意见;建立火灾档案,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火灾情况;负责火灾统计工作。
(3)宣传培训科。编制、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开展消防安全咨询。
(三)建审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内设建筑审核科、工程验收科、消防产品检验科3个正科级机构。
(1)建筑审核科。按照管理权限对建筑工程消防项目的设计进行监督审核;依法查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行为;建立健全消防设计审核档案。
(2)工程验收科。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工程验收档案。
(3)消防产品检验科。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消防产品消防质量监督管理档案;负责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 [1]